撰文:李品翰 醫師
潛水醫學的核心主要分為三大類:適航時間(潛水後飛行)、氣壓傷與減壓病,以及潛水前的適應性評估。
1. 適航時間/潛水後飛行限制(No-Fly Time):
潛水後體內組織仍殘留高濃度的惰性氣體(主要是氮氣),若立刻搭乘民航機升空,機艙內減壓(通常模擬至海拔 6000-8000 呎的氣壓)會促使殘氮迅速形成微氣泡,大幅增加減壓病的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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潛水類型 |
最少禁飛時間(No-Fly Period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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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次無減壓停留潛水 (Single Clean Dive) |
12 小時
以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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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複潛水 / 連續多天潛水 (Repetitive / Multi-day Dives) |
18 小時
以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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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減壓停留的潛水 (Decompression Dive) |
24 小時
以上(建議更長) |
⚠️ 臨床提醒: 雖然指引給出 18-24 小時的規範,但在規劃旅遊行程時,通常會強烈建議旅客在最後一次潛水與登機之間留足 24 小時的緩衝,以確保安全。
2. 氣壓傷與減壓病:
潛水醫學的核心病理機制主要源於氣體體積與壓力的變化(波以耳定律),主要分為兩大類:
A. 氣壓傷 (Barotrauma)
當身體內含氣體的空腔(如中耳、副鼻竇、肺部)無法有效平衡外在環境壓力時,就會造成組織擠壓傷。
中耳氣壓傷 (Middle Ear Barotrauma): 最常見,因耳咽管通氣不良導致鼓膜內凹、充血甚至破裂。
肺部過度擴張傷害 (Pulmonary Overinflation Syndrome): 上升時若憋氣,肺部氣體體積膨脹,可能導致肺泡破裂,進而引發氣胸、縱膈腔氣腫,甚至最嚴重的動脈氣體栓塞症 (AGE, Arterial Gas Embolism)。
B. 減壓病 (DCS, Decompression Sickness)
俗稱「潛水夫病」,起因於高壓下溶解於組織中的氮氣,在上升減壓太快時,來不及經由呼吸排出,而在血管或組織中直接形成氣泡。
臨床上主要分為兩型:
第一型 (Type I, 輕型): 氣泡主要侵犯皮膚(紅疹、搔癢)或關節骨骼(關節劇烈疼痛,即經典的 The Bends)。
第二型 (Type II, 重型): 氣泡侵犯中樞神經系統(神經症狀如肢體無力、麻木、大小便失禁)或呼吸系統(胸悶、咳嗽、呼吸困難,即 Chokes)。
現場第一線處置: 立即給予 100% 高濃度氧氣(加速組織氮氣排出並改善缺氧),積極補充靜脈輸液(改善血液濃縮),並盡速安排轉送至有高壓氧艙 (Hyperbaric Chamber) 的醫療機構進行減壓治療。
3. 潛水前的適應性評估:
針對以下高風險系統我們通常會進行以下嚴格評估:
呼吸系統:絕對禁忌症: 自發性氣胸病史(一旦在水下復發會演變成張力性氣胸)、活動性氣喘(可能引發氣道痙攣導致氣體受困,增加肺破裂與 AGE 風險)、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(COPD)。
心血管系統:需要評估其心肺耐力是否能應付強勁海流或突發緊急狀況。卵圓孔未閉 (PFO, Patent Foramen Ovale): 這在潛水醫學中非常受重視。正常人右心的微氣泡可透過肺部過濾,但 PFO 患者的氣泡可能直接經由心房中隔分流(Shunt)進入左心系統,大幅提高發生神經型減壓病(腦栓塞)的機率。
耳鼻喉系統:必須確認耳咽管功能正常。若有嚴重鼻過敏、鼻竇炎、或無法成功執行(Valsalva maneuver)者,不建議下水。
新陳代謝:糖尿病患者若常發生低血糖則不適合潛水,因為在水下發生低血糖昏迷幾乎等同於溺水。

